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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补贴2016-2018年建成的充电桩 金额达1548万元
来源:电车资源   编辑:张婷  2019-05-10 14:23:12 字号   打印  收藏

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22日发布了《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6-2018年)》。

细则表示,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 2015 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483.4944万元(佛财工〔2017〕38号)和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 1064.57万元(佛发改交能〔2018〕35号)构成,合共 1548.0644万元,对南海区 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补贴。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6-2018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6-2018年)》业经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迳向区推广办反映。

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2019年4月22日

(联系人:林和盛,联系电话:86398013)

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6-2018年)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强化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佛山 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佛发改交能函〔2018〕3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资金的构成

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 2015 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483.4944万元(佛财工〔2017〕38号)和 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 1064.57万元(佛发改交能〔2018〕35号)构成,合共 1548.0644万元,对南海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补贴。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

补贴资金用于补助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对公众开放服务(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的充电基础设施,且必 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在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安

装,且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充电服务;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四)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 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号) 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五)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补贴标准

我区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补贴申请

申请单位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推广办”,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五路27号,联系电话:86398017)提出补贴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佛山市南海区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 充电设施等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 同等;

3. 建设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项目竣工、验 收报告(需附验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 充电设施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 证明材料(如:该平台出具的接入证明、厂家或申请补贴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平台APP 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5.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开户存折复印件;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材料审核

由区推广办进行材料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

(三)资金拨付

审核结果在“南海一点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授权支付手续,将相关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补贴资金由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

(二)补贴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

(二)本办法由区推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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