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环保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6年11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为落实《实施方案》,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环保部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先行先试行业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作为落实《实施方案》、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者责任,强调守法激励、违法惩戒。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
《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一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
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经将每个排放口的各项要求,做成二维码贴在排放口标识牌上,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这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包括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要求、在线监测情况、历史执法记录等,避免出现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应该检查哪个,具体到某个排放口不清楚应该排多少的问题,这不仅为环境执法提供极大便利,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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