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出台《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据介绍,《实施细则》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集的货车超限超载信息内容和抄送流程,规范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信息接收和处置程序,完善了各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同时,为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由裁量权,保护道路货运企业和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列明了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的具体事项和法律依据,规范了"一超四罚"的性质、期限、范围、执法程序以及救济渠道。
根据《实施细则》,具备依法实施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情形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函告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称重和卸载单》或者载有货物装载、配载单位信息的询问笔录。
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责令驾驶人停止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吊销证件以及20000元以上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保障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使;作出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情节轻重确定相应的期限,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停业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