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广东省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征求意见稿》显示,2019年7月1日起,我省(不含深圳、广州)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广深拟明年1月起实施
《征求意见稿》显示,2019年7月1日前(不含1日)在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五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可以在2019年10月1日前(不含1日)在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办理注册登记。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广州、深圳将较全省实施的时间提前。根据相关文件,两市计划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实施国六标准。
多项标准较国五降五成
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我省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是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决定的。
国六标准在排除工况和测试影响的情况下,整体排放标准与国五相比,汽油车的一氧化碳排放量降低50%,总碳氢化合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制下降50%,氮氧化物排放限制加严42%。
不达标新车将不予注册
《征求意见稿》显示,我省将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新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公众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政策原文如下:
广东省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我省决定提前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标准)。为确保我省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标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
我省提前实施国六标准的具体计划如下:
(一)本方案所称国六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2019年7月1日起,我省(不含深圳、广州)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三)2019年7月1日前(不含1日)在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五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可以在2019年10月1日前(不含1日)在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办理注册登记。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四)广州、深圳市提前实施国六标准的具体日期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分别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实施。
(五)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六)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Ⅵ车用燃油,以适应我省提前实施国六标准的需要。
二、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新车销售市场产品符合要求。(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二)自国六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新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加强车用成品油质量检查,确保在我省销售的国Ⅵ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并加强执法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四)加大我省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标准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
1.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上及时发布我省提前实施国六标准有关信息,拓宽信息沟通渠道。
2.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发布我省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标准的宣传简报,主动向公众宣传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标准的环境效益和健康效益。
(五)督促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方案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予以书面提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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