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4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下发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 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强调,重点进行督查的对外投资包括以下六种情形: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根据《办法》,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
同时,《办法》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