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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发布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 2020年城区公交全用新能
来源:电车资源   编辑:张婷  2019-03-26 11:46:35 字号   打印  收藏

合肥市人民政府近期发布了《合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提到,将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充电桩方面,将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合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我市是全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点地区。加快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互利共赢。

(二)目标指标。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3.1%、24.2%以上;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加快区域产业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国家规定及省要求,细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排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合肥供电公司、市供水集团等单位参与)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钢铁、热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工业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鼓励已达标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水平升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肥东循环经济示范园、庐江高新区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根据园区企业特点逐个制定整治措施,做到“一区一案”,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2019年底前完成安徽巢湖经开区集中供热;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七)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新动能,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在全国及全省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八)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新增耗煤(电力行业除外),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如上一年度我市没有完成省空气质量考核且排序位列后5位,则需实行2倍减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在国家和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九)实施“煤改气”和“以电代煤”。在落实气源、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在陶瓷、玻璃、铸造等行业积极推进天然气替代煤气化工程,有序实施燃煤设施煤改气。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市发改委牵头,合肥供电公司、市燃气集团等单位参与)

(十)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巩固燃煤锅炉淘汰成果。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全市范围内允许保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各县(市)区、开发区2019年6月底前对现有燃气锅炉逐一制定低氮燃烧改造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50%以上,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工作;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且无天然气管网的非禁燃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等部门参与)

(十一)加强散煤治理。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做好散煤使用现状调查,对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有禁燃区外还有燃煤锅炉的县(市),应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逐步实现无煤化。拉网式排查并依法查处禁燃区销售使用燃煤行为。实施草莓种植业及畜禽养殖业散煤管控。进一步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逐步削减分散用煤和劣质煤使用比例。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大力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十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不低于50%。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牵头,市房产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十三)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市),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快建设秸秆电厂,鼓励发展固体成型燃料、纤维素燃料乙醇等生物质燃料,探索开展高效清洁煤电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布局。推广热泵系统、冷热联供等技术应用,扩大地热能和空气能利用。到2020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和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城管局、市城乡建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合肥供电公司等单位按职责负责)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四)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落实方案。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2019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大力推进铁水联运,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煤炭、钢铁、电力(含热电)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达到50%以上。(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十五)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环保局、安徽民航集团公司、上海铁路局合肥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市城乡建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合肥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十六)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和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关于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措施,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使用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十七)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照省统一安排,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适时推进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扩大非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农用车和中重型车辆禁行区。(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内河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按照省部署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19年底前,内河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50%以上到港船舶实施受电设施改造,具备从码头受电能力,2020年基本完成。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期间,应使用岸电。新桥机场主要机场廊桥100%使用岸电(桥载设备)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等单位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资源、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林园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对大面积施工实行分片施工。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出台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考核办法,2019年6月底前,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全部安装、联网完成。并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各类搅拌站、水稳站污染整治,推进标准化建设。在城市建成区及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严禁现场露天灰土拌合;在其它施工路段进行灰土拌合,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市建成区达到93%以上,县城达到91%以上。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市区及与市区接壤的乡镇(街道)新型环保渣土车使用率100%,各县(市)区政府工程全部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其他工程新型环保渣土车使用率应达80%以上。市区及各县(市)建成区严禁使用农用车运输土石方和货料。开展城市森林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水务局、市轨道办等单位按职责负责,市环保局参与)

强化堆场扬尘整治。主要港口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新建码头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 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煤炭、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实施降尘考核。各辖区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并形成产业化,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市、县、乡三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对全市秸秆禁烧实施网格长负责制、网格化监管、全时段监控,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等。(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2020年达80%以上。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一)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各县(市)、市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落实市、县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范围。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违规燃放处罚力度。(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城乡建委、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二)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适时组织各辖区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四)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及环保、能耗标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改造。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以及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五)实施VOCs专项整治行动。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20年底前化工行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摸底排查,包括工艺工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2.2%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依法关闭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室内无炭烧烤。(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备实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开展年销售汽油5000吨(含5000吨)以上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等单位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六)强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善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应急联动、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科研合作、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协作重点工作。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并协作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八)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方式,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按要求实施冬季“封土行动”应急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错峰生产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按职责负责)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30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八、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落实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九)完善法规规章制度。推进制定《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地方管理办法,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倾斜。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加大投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财政支出要进一步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参与)

(三十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省定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火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合肥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县(市)区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各辖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市区各辖区全部建设大气微观站。建设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按省生态环境厅要求配合建设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开展激光雷达扫描和走航监测分析。(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钢铁、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VOCs等管控情况。推进固定源VOCs监测工作,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市和县(市)区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积极参与国家、省重点区域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科技攻坚。2019年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及臭氧污染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课题。开展新一轮PM2.5源解析,探索开展VOCs源解析工作。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配合国家、省做好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三十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重点针对“高架源”“散乱污”企业、VOCs等工业无组织排放、工业炉窑排放、机动车船污染、秸秆露天焚烧等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建立诚信档案,纳入合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三十五)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巡查检查。配合做好省大气污染防治督察,全面开展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巡查,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检查,夯实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辖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十、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发动全民广泛参与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地、市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和相关专项督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要求,主要领导作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市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取消有关市级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并报请省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有关省级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环保部门公开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三十八)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继续按月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并按季度公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情况。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九)构建全民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加大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在合肥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通过正面引导、反面曝光,扩大公共参与面。环境治理,人人有责。切实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及环保公益组织作用,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驻肥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地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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