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_汽车智库互动平台 官方微信 科瑞咨询  

,我的汽车领域专家
  国内资讯  国际资讯  行业快讯 新能源 智能汽车 前沿技术 数据快讯  
乘用车 卡车 客车 专用车 零部件 发动机 自主品牌  
高层动态 合资合作 整合并购 战略规划 出口 召回 终端市场 经营业绩 人事变动 新品上市 品牌营销  
国际政策 国内政策 地方政策  
经济指标 改革规划 基建投资 能源环境 金融商贸    
知识术语  汽车人物  汽车展会   人才招聘    
热点透视 产销分析 展会论坛 厂商专题    
国务院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编辑:张婷  2019-05-07 09:02:40 字号   打印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2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NextPage]
上一篇:福田时代二季度要销5.9万台 完成年度计划51%
【开幕大会】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 连茂君在泰达汽车论坛开幕大会上发表致辞
在8月31日“开幕大会:壮阔二十,共赴新质生产力涌动下的产业未来”中,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连茂君发表致辞。 [详细]
2024-08-31 16:18:55
 
2024中国汽车论坛“闭门峰会”在上海成功召开
2024年7月11日-13日,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主办的第14届中国汽车论坛在上海嘉定举办。本届论坛以“引领新变革,共赢新未来”为主题,设置了“闭门峰会、大会论坛、10多场主题论坛、9场重磅发布、主题参观活动”等多场会议和若干配套活动,旨在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发展共识,指引未来方向,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详细]
2024-07-13 14:44:51
 
邹朋:安全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底线和命脉
2024年7月11-13日,2024中国汽车论坛在上海嘉定举办。本届论坛以“引领新变革,共赢新未来”为主题,由“闭门峰会、大会论坛、10多场主题论坛、9场重磅发布、主题参观活动”等多场会议和若干配套活动构成,各场会议围绕汽车行业热点重点话题,探索方向,引领未来。其中,在7月13日上午举办的“主题论坛十一:电动汽车充换电安全防护”上,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执行秘书长邹朋发表精彩致辞。 [详细]
2024-07-13 13:19:17
 
辛国斌:乘势而上,巩固扩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
[详细]
2024-07-12 17:22:38
 
定了|3月6日,上百家新能源企业将参加第20届天津工博会同期高峰论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推进绿色低碳产业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经商务部批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振威国际会展集团联合主办的“第20届中国(天津)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简称天津工博会)将于2024年3月6日-9日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举办。 [详细]
2024-02-22 14:59:04
 
2024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充电桩博览会
“2024粤港澳大湾区(广州)超级充电桩展览会”同期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广州)智慧交通产业博览会”将于2024年8月24日-26日在广州广交会展馆D区举办,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铁路局集团、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港口集团物业、房地产开发商停车场运营管理公司等公司联合参与,总规模6万平米,展商预计600家,观众预计超5万人次专业观众参观。 [详细]
2023-12-07 11:04:43
 
超500位嘉宾、200家顶尖企业 2023氢能源基础建设及氢燃料电池核心技术峰会即将于11月在上海嘉定召开
近年来,我国氢能产业发展迅速,基本涵盖了氢气制—储—输—用全链条。在此背景下,由锐讯咨询、锐讯智慧交通研究院主办的2023氢能源基础建设及氢燃料电池核心技术峰会将于2023年11月16日-17日在上海嘉定隆重召开。本次大会的主题是氢动全球·制胜未来。 [详细]
2023-10-09 13:34:05
 
在2023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 国际论坛的发言: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一级巡视员 李培
[详细]
2023-09-04 11:28:39
 
【电动化论坛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首席专家、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方海峰:多技术路线融合下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趋势展望
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报社共同主办,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特别支持,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德国汽车工业协会联合协办的第十九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以下简称“泰达汽车论坛”)于2023年9月1-3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召开。本届论坛以“高质量·新未来”为年度主题,邀请重磅嘉宾展开深入研讨。 [详细]
2023-09-04 11:23:31
 
【开幕大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荣鄂在泰达汽车论坛开幕大会上发言
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报社共同主办,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特别支持,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德国汽车工业协会联合协办的第十九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以下简称“泰达汽车论坛”)于2023年9月1-3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召开。本届论坛以“高质量·新未来”为年度主题,邀请重磅嘉宾展开深入研讨。 [详细]
2023-09-04 11:18:22
 
 
一汽-大众第1000万台发动机下线
宁德时代计划在印尼建厂 将投资50亿美元
LG化学高镍电池预计明年交付特斯拉
大众在欧洲或需要40座电池厂
热点排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闻专题
· 第十六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
· 2018年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年上海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中国国际节能与新能源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年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零部件展
· 2015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维保工具展
回顶部
关于我们 智库平台 科瑞咨询 招聘英才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电话:4006-997-802    客服邮箱:market@autothinker.net    投稿邮箱:news@autothinker.net
Copyright @ 2010 - 2018 版权所有 辽ICP备1801847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辽B2-20180363
手机版
执行时间:1.51 秒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