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力争实现2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充(换)电站200座,充电桩2.1万个。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创新为驱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雏形,新能源整车产能达到30万辆,当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力争达到10万辆。
原文如下:
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做大做强,推动节能减排,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纯电驱动新能源汽车为主要战略取向,强化政策引领和市场培育,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建设智能高效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引进优势企业来我市建厂、合作,积极推进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突破关键技术,提高产品性能,创新商业模式,在东北地区率先走出一条快速、健康、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新路径。
(一)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以城市公交、出租、网约、邮政、物流领域为重点,同时在汽车租赁、环卫、市政服务、通勤班车及私家车领域推广。到2020年,力争实现2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充(换)电站200座,充电桩2.1万个,充电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突破,充电安全性、可靠性稳步提升。建立较为完善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培育和引进具有代表性的充电服务企业。尽快在我市试点建立高寒低温区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和东北地区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区,解决高寒低温环境下新能源汽车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加快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在新能源汽车上的普及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具备网联式环境感知能力,可在复杂工况下实现有条件的自动驾驶。
(二)产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到2020年,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创新为驱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雏形,新能源整车产能达到30万辆,当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力争达到10万辆。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低温充放电、充电倍率、电机效率等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品安全性满足大规模推广应用需求,轻量化新型材料得到广泛应用,装备制造数字化、智能化控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关键技术水平提升助推我市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培育一批技术先进、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企业。在动力电池原材料、电池单体、驱动电机、电控系统、“三小电”系统、轻量化材料、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智能网联车载系统等关键零部件项目上取得突破,通过本地培育和引进等措施,逐步弥补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配套资源不足的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快本市高寒低温区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建设,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力度。在公务用车领域,更新和新增的公务车及用于公务使用的租赁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领域,在场站适合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下,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车辆;新建公交场站需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对原有公交场站,建设主体只需将公交场站信息提交公交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即可向新能源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充电设施建设登记备案,电网企业予以报装接电支持。新增网约出租汽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行业管理部门在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物流及环卫领域大力推广和应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新增分时租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加大私人消费领域推广力度,积极树立电动化交通和低碳出行的消费理念。〔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事务管理办、交通局、行政执法局〕
2.创新新能源汽车应用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共享、融资租赁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商业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市场化推广应用。重点支持本地企业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平台发展,鼓励本地整车企业与互联网运营平台企业合作,将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技术运用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鼓励融资租赁模式在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客运及物流等行业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服务业委、金融办、大数据局〕
3.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补贴。对在我市一手销售、上牌并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及物流车、新能源客车(不含市区新能源公交客车)生产企业,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地方财政补贴;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符合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车辆销售上牌且获得国家补贴后即可按相关程序申领地方财政补贴。市区内新能源公交客车补贴政策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有关决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交通局〕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选址规划(2018-2020年)》,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0000㎡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利用政府资源并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停车场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50%配建充电设施。电网建设及改造要充分考虑充电桩建设及容量需求。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沈阳供电公司〕
5.电动汽车销售企业要按照“车桩相随”的原则,按照1:1的比例为用户配装充电桩。住宅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建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产权为开发单位所有的地下停车泊位建设充电桩由开发单位落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房产开发单位要积极为私用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桩。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原则上由小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责任单位:市房产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沈阳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6.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自用充电设施;鼓励商场、超市、宾馆、文体场馆等场所停车场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市及各区、县(市)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停车场指定电动汽车专用车位并配建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现有加油(气)站及高架桥下,增加快速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局、建委、城管局、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7.对符合规定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建设项目,在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一次性给予20%的财政补贴。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给予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8.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电网企业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不收取接网费用。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充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并简化办事程序。电网企业建设管理的充电设施要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费不超过0.6元/千瓦时,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4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责任单位:沈阳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9.鼓励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光伏发电、储能相结合的发展方式,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车辆生产企业及运营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合作模式,提升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
10.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除独立占地充电站须履行项目核准及必要的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外,其余充供电设施建设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与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建委、公安局及市直有关部门〕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1.加强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与安全监控。构建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公共平台与企业新能源汽车远程监控系统、充电桩运营系统对接,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充电导流等服务,对在本市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动态监测,增强运营信息的实时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运营中存在的管理和安全隐患,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局〕
12.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绿牌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资源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须明确标识,充电设施的运营(建设)企业或产权单位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管理,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被传统汽车占用。〔责任单位:市建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13.对载重2吨以下的新能源轻型厢式城配物流车,在主城区除青年大街、北陵大街一线等特殊路段外,24小时不限行。建立新能源汽车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建委、城管局〕
14.建立电池回收及新能源新车、二手车销售体系。培育和引进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储能、拆解企业,逐步掌握电池无害化拆解和资源化回收利用技术,结合新型商业模式,加快构建“有序回收——梯次利用——分布式储能——无害化处理”的回收利用体系。规划建设一批集新能源汽车展示、销售、上牌、充电、服务于一体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同时建立新能源汽车二手车交易平台,通过政策引导促进新车销售及二手新能源汽车流通,拉动新能源汽车消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环保局〕
(四)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
15.加强规划引领,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基地建设,培育一批汽车电子、电机、电控及关键核心材料等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三电”等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研发机构来沈投资、合作、重组,培育壮大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新建、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补贴,项目所在地区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对首次上规入库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7.凡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的每款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18.对我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自1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3000辆,奖励3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辆奖励8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19.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原材料、电池单体、驱动电机、电控系统、“三小电”系统、轻量化材料、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等项目,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低温适应性、电池系统加热及保温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汽车、动力电池企业以及研发机构在我市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研发中心,加强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推进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建设中德装备园电动示范区。
20.利用中德装备园良好的发展基础和条件,将现有的园区升级为零排放区域,将园区内公交、出租、物流及旅游车辆逐步电动化,鼓励园区内公交场站及客运场站实施“屋顶计划”,建设“光储充”一体化设施,加强能源生产、使用环节的清洁可再生能力,真正实现零污染、零排放,对我市乃至东北地区电动化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到2020年,示范区内建设5座大型充电站、1000个公共充电桩、3座换电站,全部采用“光储充”一体化模式,满足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路灯、照明全部利用太阳能发电。〔责任单位:中德园管委会,市交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沈阳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加强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及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召集人、分管市领导为副总召集人的协调推进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及产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同时,要加强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各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在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统筹下,负责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产业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2.加强宣传引导。在政府机关及公共领域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媒体作用,倡导绿色低碳出行环保理念,引导市场消费。以举办新能源汽车技术科普、促销活动、驾乘体验、娱乐赛事等社会化活动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知识,宣传购置和使用优惠政策,逐渐提高我市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消除购置疑虑,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房产局等〕
23.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积极深入推进“盛京人才”战略,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与沈阳市及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国家级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建设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完善高校电化学、新材料、电机电器、车辆工程等新能源汽车相关学科建设,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弘扬工匠精神,为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文件发布之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参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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