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就进一步规范入市载货汽车发布联合通告,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予以严查和处罚。
通告所称“入市”,是指进入郑州市东四环以西、南四环以北、西四环以东、北四环以南(以上均含本路)区域内。货运单位及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做到高峰禁行、平峰限行、夜间通行(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车辆除外)。使用纯电动厢式或纯电动封闭式载货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可不受有关限行规定的限制。
按通告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