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海南省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自2018年8月1日0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海南省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调控规定申请取得本省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其它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通告显示,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至 2018年7月31日24时止,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小客车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变更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为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应用,逐步停止销售燃油汽车,顺应广大群众安全、顺畅出行的客观需要,本省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实行调控管理的机动车范围为小客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自2018年8月1日0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省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调控规定申请取得本省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其它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至 2018年7月31日24时止,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小客车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变更登记申请。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五、恶意抢注小客车号牌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发布后,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公布实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过渡期间重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说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并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为做好调控实施前后的工作衔接,保护《通告》发布前已发生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销售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就重点业务办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已发生交易车辆的公证备案
1.2018年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含订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公证证明文件。
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
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
2.申请人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3.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申请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②购买人(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通行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4.个人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③已开具的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个人申请公证证明文件,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5.单位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④已开具的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特别说明:
①销售合同、发票或者转账凭证的发生日期应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
②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的,付款人应当到场,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
③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和单位购买人申请办理公证证明文件应携带公章。
④单位申请公证证明文件,可由代办人申办,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
6.各市县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车一证明的方式出具公证证明文件,并将公证证明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7.购买人凭公证证明文件在相关业务恢复办理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
8.公证费用无需申请人负担。
二、存量二手车备案公证及确认公布
1.依法登记的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在2018年5月 16日 18时前将截至2018年5月16日0时已经收购的存量二手车信息,向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信息:存量二手车的所有人名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有人联系方式、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号。
2.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对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比对,逐一审核车辆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核查属实的,交由公证机构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
3.各市县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公证证明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4.已公证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18年7月1日前分批次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车辆不纳入存量二手车范围。
5.经确认公布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转移登记。存量二手车的转移登记手续按《通告》发布前的相关规定办理。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
6.购买存量二手车,应凭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三、特别提醒
自《通告》发布后发生的任何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购车款(含订金)支付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经查实后撤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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