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12日发布《钦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方案提到,将开展四大攻坚行动,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使用示范行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新购置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城市公共车辆运营示范。主城区和县城2020年底纯电动公交车占比不低于45%;同时在在城市物流、快递、零售等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物流绿色运输试点。
充电设施建设行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明确按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还要加强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争取达到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
此外,将为相关建筑物配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建设区域;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数量占小区总停车位数量30%以上并同步配套充电设施的,可以推荐评为自治区“绿色小区”。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12日
钦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
为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部署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桂发改电力〔2019〕103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
一、攻坚目标
目前,我市汽车保有量约为56万辆,新能源汽车为649辆,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140个,建成投入使用充电桩113个。
到2020年底,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专用停车位、充电桩(插座)、示范单位建设等4个方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攻坚目标: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突破3800辆,新增3200辆以上。
——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900个以上。
——建成投入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300个以上、充电插座800个以上。
——在公共区域、机关、学校、小区、医院、商圈等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20个以上。
二、开展四大攻坚行动
结合自治区攻坚行动,我市重点开展新能源汽车使用示范、充电设施建设、专用停车位建设、执法便民四大行动。
(一)新能源汽车使用示范行动
1.
公务用车示范。落实自治区新能源公务用车长期租赁试行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机关事业单位新购置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机关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
城市公共车辆运营示范。主城区和县城2020年底纯电动公交车占比不低于45%;稳步推进出租车、网约车电动化,大力推进共享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
城市物流车示范。在城市物流、快递、零售等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物流绿色运输试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充电设施建设行动
1.
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各县区按适度超前原则,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方案,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商场、公园、物流园区、汽车站、火车站、道路等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充电桩、充电插座等充电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快慢充互补的公共充电站,有针对性地开展充电桩、充电插座等充电设施建设,满足用户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服务中心,市开投集团公司,钦州供电局各按职责负责,下同)
2.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充电设施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配建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机关服务中心、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
加强新建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配建停车位应明确按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必须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专用固定停车位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4.
积极探索对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遵循业主自愿安装原则,对老旧小区进行二次设计改造,加装充电桩、充电插座,更好地为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5.
加强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公园、宾馆、客运站、火车站、加油站、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争取达到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开投集团公司)
6.
强化电力配套。供电部门要负责提供居民小区、商圈、物流园等电力容量使用情况,并做好电网增容改造,满足充电设施报装容量需求,实现电力资源充分利用,并进一步优化用电报装流程,提供优质服务。对于计划建设充电设施需要增加变压器容量的,供电部门应主动配合确定实施方案,并加快用户产权红线外的配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钦州供电局)
7.
规范充电设施安装流程。研究拟定规范的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流程,整体解决街道社区宣传发动、业主申请、物业配合以及充电设施报装、施工、验收等一系列问题,努力形成一套业主、物业、建设方、运营方等多方受益共赢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专用停车位建设行动
1.
专用停车位建设方案。制订我市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公园、宾馆、客运站、火车站、加油站、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机关服务中心,市开投集团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
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位。加强建筑设计事前审查,综合考虑新能源车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划定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建设区域,没有设计划分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区域的,不予通过审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
创建绿色小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数量占小区总停车位数量30%以上并同步配套充电设施的,可以推荐评为自治区“绿色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推荐评为自治区“绿色管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打造停车建设示范点。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商圈、道路等选定示范区域,配套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及充电设施。挑选一批有代表性、规模性的优秀示范点作为典型,总结经验、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服务中心,市开投集团公司)
(四)执法便民行动
1.
改进规划执法。在不砍伐现有林木的前提下,允许居民小区利用闲置用地用于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桩、充电插座。规划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科学调整规划并给予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
改进城区综合执法。在不影响人行道属性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允许利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改造施划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插座,允许新能源汽车充电或停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 改进交通执法。允许新能源货车通行市区货车禁行路段,引导城配物流推广新能源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4.
改进消防执法。对于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加油站点等区域利用合理空间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设施,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准予建设。(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
5.
加强价格执法。督促供电企业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峰谷电价政策,降低新能源用车成本,进一步完善充电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钦州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钦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重大事项。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服务中心、钦州供电局、市开投集团公司。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参照成立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指挥部。各攻坚任务责任单位制定细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经费、有人抓、有成效,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工作考核。建立月报及“红黑榜”工作机制,加强对攻坚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将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纳入2020年度绩效考评,市督查考评办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绩效加分,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绩效扣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各有关单位推进攻坚目标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评范围,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作好带头示范。
(三)强化政策扶持。对机关事业单位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市政道路两旁车位,全部免费停车、免收充电服务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有偿充电设施,充电费由电费和服务费组成,其中,电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服务费为0.6元/度。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举办新能源车展、试驾体验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普及新能源汽车基本知识,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利用广告牌、户外电子宣传牌等载体,在主要交通沿线、城镇人口集聚区、重要活动场馆、重点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进行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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