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公告〔2016〕第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机动车是指机动车类型为载客和载货(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的燃料类型为汽油、柴油和气体燃料的汽车。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汽油汽车、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柴油汽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柴油汽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超过3500kg柴油汽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汽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环保达标核查,凡未达到我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履行向购买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五、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查询机动车的排放标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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