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农垦、渔业(水利)厅(委、局、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有关直属单位: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提升农业生态服务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1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支持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聚焦重点任务提升农业发展质量
坚持重中之重、优先发展战略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产业兴旺为重点,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一是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探索健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调整优化农业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全面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资源,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支持绿色循环立体农业发展,加快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
二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大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入融合发展,鼓励农村创业创新,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新活力。
三是持续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和使用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深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改革。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全面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权责对等,放权和问责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因地制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二、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深入推进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整合,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继续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为先”的原则,下放资金使用管理权限,科学合理确定任务清单,提高省级部门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和空间,确保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统筹平衡兼顾,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继续采取因素法等方式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大专项整体切块下达到省,并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年度农业农村经济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省”)具体任务清单。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积极对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行业规划,细化工作任务,科学测算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任务、支持重点、补助标准等要与往年政策执行相衔接。
各省可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在完成既定清单任务基础上,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资金、强制扑杀补助等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以及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等约束性指标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执行,试点范围严格限制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禁止超项目范围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在项目实施中,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探索将粮豆轮作、粮改饲等种植结构调整政策统筹实施,将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地膜回收利用、黑土地保护等农业生态环境防治与资源循环利用政策统筹实施,将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作社发展等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统筹实施,在一个区域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资金安排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倾斜,支持各地在“两区”范围内整合统筹相关涉农资金,率先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做实做细项目实施各项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协作,切实承担中央财政支农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指导督促市、县级部门共同抓好政策落实,努力探索成熟有效的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办法,确保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一)细化省级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特别要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机制。省级实施方案在下发实施前要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充分沟通,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有单独通知的事项,方案备案时间从其规定)。
(二)强化政策公开。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绩效评估。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将全面建立与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依据下达各省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奖优罚劣。省级财政、农业部门也要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四)注重调度督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享受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补助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并分别于8月31日、10月31日和12月31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财务管理信息平台(cw.agri.cn)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项目实施总结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信息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将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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