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今日发布《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为了避免出现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而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部分住房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难以顺利改造,进而损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实施意见》明确在此情形下,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实施意见》称,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与被搬迁住房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二)产权调换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产权调换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鉴于老旧住宅区的产权证书普遍只记载建筑面积,没有记载套内建筑面积,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方便操作,《实施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产权调换可以按照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
(三)增购奖励标准。考虑到老旧住宅区业主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实施意见》明确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允许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增购价格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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