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日前出台《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青岛市户籍的农村困难人员及外来困难人员均可以申请享受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新出台的《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市规定,青岛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困难人口,有合法住所且实际连续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青岛市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困难人口,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也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据介绍,申请人只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承诺真实性,即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有关部门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之后,低保金即可按月直接支付到困难家庭账户。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申请,并将其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