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制订的新一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正式发布。新政主要针对插电式混动车型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以及消费者上牌资格要求进行了调整,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了新能源专用牌照额度申请个人的要求,与此前相比,要求个人用户名下没有使用过上海市绿牌额度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外,还要求插电混动车辆需的购买者必须满足在上海市有充电设施的要求,并且名下没有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没有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登记的车辆(不含摩托车)。
在申请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的个人资格方面,《办法》基本和上一轮政策保持一致,仅在两方面进行了微调:一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消费者,若积分达到标准值,其社保要求由原先的24个月内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变为12个月内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二是对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不再按照居住年限判定资格,而是按照是否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来判定资格。
对于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规定,《办法》要求转让的新能源汽车必须是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购车人也必须符合申请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的要求。
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专用牌照额度的,继续按照上一轮新能源汽车的购买程序和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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