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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9新能源车补贴政策出台 6月26日起取消地补
来源:电车资源   编辑:侯小南  2019-06-27 10:50:45 字号   打印  收藏

重庆市经信委与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能源局6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补贴标准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在重庆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则为过渡期。

通知还表示过渡期后,也就是从6月26日起,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过渡期以后,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相应补贴车辆一年内不得转籍市外,否则将取消对应主体的申报资格并追缴对应车辆的补贴资金。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要求和我市实际,经研究并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9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产品

(一)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等。

(三)充电费用补贴。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公共或公交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四)加氢站建设补贴。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贴标准

(一)购置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在我市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 在我市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其技术指标符合2018年补贴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补贴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1倍执行,符合2019年补贴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6倍执行。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执行。过渡期以后,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过渡期以后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相应补贴车辆一年内不得转籍市外,否则将取消对应主体的申报资格并追缴对应车辆的补贴资金。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配套支持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但不得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地方购置补贴,应重点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对区县(自治县)继续给予新能源乘用车、物流车购置补贴的,市级财政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积极支持和推动全市充电设施,特别是公共出行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布点。对全市范围内公交、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物流、环卫专用直流充电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给予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申请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重庆市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并上传充电数据;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

(三)充电费用补贴标准。为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力度,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对单位充电价格不高于1.2元/千瓦时(含电费及服务费,下同)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用补贴,具体方式通过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降低充电价格执行。补贴标准为:对备案充电价格低于1元/千瓦时的公交专用充电费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对其它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1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对备案充电价格高于1元/千瓦时低于1.2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按其低于1.2元部分给予差额补贴。补贴方式为: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于每季度汇总并经国网重庆电力公司(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返还给充电运营企业。

(四)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日加氢能力分档次给予补贴。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区县(自治县)安排有配套补贴的,市级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的补贴累加之和不得超过相应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

(五)其它。鼓励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积极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年度内贡献突出的有关企业经新能源成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给予其一次性的推广应用奖励。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须经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备案。其余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须经市新能源汽车办公室认证备案。

三、申报流程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报流程由市能源局另行制定发布。其余补贴资金的申报流程由市新能源办另行制定,经市新能源办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公开发布。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生产企业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建立惩罚机制、运营里程要求等其它要求继续按《重庆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渝财产业〔2018〕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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