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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发布,按中央标准50%补
来源:第一电动网   编辑:杨逸轩  2017-12-20 10:25:54 字号   打印  收藏

12月19日,温州市发改委、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明确,消费者在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补助,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微型纯电动汽车(轴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地方补助,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地方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单位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须在本市运行,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充换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个快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0元,每个慢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元。

关于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

温发改产〔2017〕330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地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的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补助产品为:(1)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2)2016年1月1日以来市区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基建部分除外)。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市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主体。补助对象除应符合财建〔2015〕134号、财建〔2016〕95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应是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市区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驻温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及持有两年以上市区房屋产权证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消费者。单位消费者应是在市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申请补助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3.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在市区投资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二)补助标准及要求

1.消费者在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补助,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微型纯电动汽车(轴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地方补助,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3.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地方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4.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单位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须在本市运行,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充换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个快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0元,每个慢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元。

(三)资金来源。地方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按现行体制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资金拨付渠道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由市发改委按程序发放,各区承担的资金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三、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报主体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和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

非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再按程序申请已垫付的地方补助资金。

(二)登记备案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实行登记备案制。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应到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登记备案,并提交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填报附件4-5)。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企业将不予补助。

(三)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

补助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填写《温州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买者为单位消费者的,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个人消费者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助的相关材料;

5.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信息消费者知晓确认书。

(四)充换电设施补助申请

补助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温州市区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3.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的有关资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审核发放

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发改委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由市发改委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地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地方补助资金筹集工作;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温州电力局负责各自职能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强监督管理

1.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销售单位要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原价及享受的财政补助金额,对虚构原价、故意隐瞒价格补助信息的,按照价格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上市区牌照并已领取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在市外驻点营运,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助申请资格,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征信系统。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推广应用规模、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各县(市)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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