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首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停车免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深发改〔2017〕1518号
各有关单位,各停车设施经营者: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具有经营服务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行为,路内停车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停车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公共公益性的停车设施,具体如下:
1.机场、码头、车站、口岸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音乐厅、书城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停车收费政府定价遵循差别化原则。政府制定和调整停车收费时,需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收费。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包括除上述政府定价范围之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
三、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鉴于目前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尚不具备形成有效竞争的条件,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适用以下规定:
(一)停车设施已依法经过产权登记的,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停车设施所有权人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合同等方式与停车设施委托管理方协议约定。
(二)停车设施未依法经过产权登记的,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凡未依法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程序的,停车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区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当地社区工作站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与停车设施经营者协商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三)住宅与非住宅共用(含城中村)的停车设施内,对住宅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按照上述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政策执行。
四、下列情形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以及实施作业的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二)非营利性医院、公办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内停车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或者进入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
(三)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首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并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时减免停车收费。
五、停车收费车型分为小车、大车和超大型车。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六、停车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计24小时为1天)、月(连续累计30天为1月)为单位计费。计费单位为 “分钟”、“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
七、停车设施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应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需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间、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设施,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
八、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有关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停车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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